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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,換句話說,就是「沒有約束」。從外觀上看(動作的自由),我們得假設是基於某些實質上的條件。以政治來說,自由是擁有合作立法的權利和力量(法律下各種自由的共存)。但內在自由,是假設一個人在於自己的意志,是不受任何隱形力量的影響。我們可以理解自由為自由意志,也就是說,超越自然原因的一種感官。他建立我們的道德責任,像是某種固有的機能,但起因其實是我們自己。他是個我們渴望的必要: 決心。自由是一種不斷的釋放,包含決定論的知識: 勇氣和明晰。

 

自由人的地位:奴隸和暴君

西方社會最初「自由」的構想是基於「自由人」與「奴隸」在於社會和政治地位的不同。缺乏權利,奴隸被隔離。他屬於他,能夠像工具命令他,的主人。自由人,相較之下,命令自己。身為公民,他能在集會裡行使,他與其他平等地位分享的,政治權力。公民權是能夠任職司法、立法、或任何政府職位的權利和力量。

現代民主會試圖擴展公民權(包含政治權利)到社會的每一個成員。但擴展到每個人時,自由的影響力似乎停止在私人生活。的確,現代的公民已不一定期望影響國家的命運。個人追求自由的路途,也因此很矛盾的帶領我們回到一種前未所見的獨裁主義:國家主義。

在個有限的獨裁例子,自由,面對困難脫離所有控制和批評。他經常與殘忍糾纏著,而就算在個少有的「開明獨裁」狀況下,他還是被認為是自由的敵人。連獨裁者本人,有時都也只擁有虛偽的自由。他的慾望變成他的主人,讓他失去對自己的控制。在這種情況下,他常常無法遵循自己設立的法律,體驗一種任性的獨立(想做什麼就做什麼的權力),但不是真正的自律。

 

不同自由的衝撞,法律的必需性

如果一個人的絕對自由是危險的,那全部人的絕對自由也不會更安全。這暴露我們到無制度的混亂。也所以,我們必須限制各個人的獨立,並重新定意自由為「所有不會傷害別人的權力」,而不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。以政治來說,個人如何行使自由必須有限制,才能保確互惠作用。我們無法擁有自由,如果沒有法律,或保證他的力量(國家)。

 

內在自由的寄託

在古希臘時代,各個城市國家失去獨立,造成了「人」與「公民」的解散,或「內在」與「外在」的分離。在當時,自由人的自由一直是行使他的公民權力,而這慢慢的演變成內在自由。這也是當時某些希臘學者,在個人的靈性中,找到的「自足」和「自律」理想。斯多亞學派(stoicism)區分「所不依靠我們」(與我們是什麼無所謂)和「所依靠著我們」(我們能影響的對或錯:慾望,意志)。所以真正的奴隸制度是內在的: 過度欲望的折磨。明智的人,因為總是正確的利用思想和意志,將是絕對的自由和快樂,就算他是奴役。有理性的人,將期望一個合理和和平的世界秩序。斯多亞學列出兩個明確的自由概念:

「自由是,遵循決定論,意志的獨立」

「自由是了解,和自願接受所是必須的」

 

自由意志與絕對的自由

許多宗教的形上學,關注著我們行為和意向的後果。基督教看意志為無限的力量,也是人與神相似的象徵。的確,只有選擇的自由,才允許我們歸類我們行為的責任到我們的意志。意志變成自由的,當你能夠在許多可能性中選擇,不受外來因素影響。

承認意志「其性質是自由到不能被約束」時,我們能發現一種情況教做「無動於衷的自由」。「無動於衷」能變成是猶豫或癱瘓(不知道如何選擇),或自由的絕對肯定(刻意做出錯誤選擇,想說宣布自由是正確的)。與「開明的自由」(沒有猶豫,刻意選擇來做我們認為是對的,因為我們知道是對的),相較下,這是自由的「最低點」。當我們越了解我們為何行動,我們就越自由。

 

憑直覺感受或以道德假設的超自然自由

根據笛卡兒(Descartes),自由本身的存在就是他的證據: 「沒有實體證據,只有我們的經驗。」任何自由的證據都只會定義自由的存在是有條件的,或認定他為一定存在的。這是矛盾的。

通由自由意志,人被擺在自然規律之上,換句話說,決定論(現象是與識別得了的因果關係,譬如自然規律,有關連)。也所以,對笛卡兒來說,自由是靈魂的一項特徵。的確,自由與二元論(dualism)脫離不了關係。

對康德(Kant),自由的普遍是無法解釋的,也不是基於自然因素,而是基於一個明瞭的世界。如果不看自由為經歷過的事實,我們卻能看他為不矛盾的想法。甚至進一步,我們必須逼迫他為道德的要求,或是為義務達成的行為。除了道德法則以外,意志獨立於任何其他法則是道德法則需求和尊重的基本。自由是人類尊嚴的根本。無法在理論上想像自由意志,並不阻止我們在實際意義上,要求自由為道德和責任的條件。

 

浸入在自然裡

證據或要求都不證明自由的現實。理性或許帶領我們揭發自由的錯覺。的確,人類無法神秘的超越世界,除非他是世界的內在。對斯賓諾沙(Spinoza),人無法逃避大自然的決定論,在整體上,採取所是真實的」的必需性(自然=: 一個實質,一個世界)。為何人認為他是自由的? 意識著自己的行為(慾望,意志),他不知真正的原因。原因的原因是無限多的。我們渴望什麼,總是基於我們是什麼,或曾經是什麼。意志總是歷史決定的。

相信自由意志,不是想像意志為某種行為,而是某種能與否自我執行的機能。換句話說,「我想要,或不想如此做」。意志是慾望的結果,或甚至是最終慾望的本身,因為他造成立即的行動。相信自由意志,是想像行為的現實和他的可能性之間(已完成的和可以完成的之間)有個延遲。這是相信我們或許不渴望我們所渴望的。但我們無法不「想要想要」,卻又不能「不想要想要」。這等於是在想要什麼之前,就想要他了。
 
自由為自己的解放和充足

獲得自由是意志尋獲只依靠自己。自由行動是一個完全表達我們個性的行動。這是讓自己本身成為自己行動最充足的理由。不自由,相反的,就是不完整,不充足的理由,當是因為外來力量造成。但只有認識整個運作,才能讓你決定條件,和如何去掌握你的行動。解放須通過了解必須性。解法是越來越只讓自己影響自己的一個過程和努力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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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風痕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